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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

管理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相关文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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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

第2部分:安全生产通用要求

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

DB11/T 1322.2—2017

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—

Part 2: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work safety

3.1.3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

3.1.3.1

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,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:

a) 隐患排查的范围、方法和要求;

b) 隐患治理的程序、方法和要求;

c) 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、统计分析和报告;

d)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。

3.1.3.2

单位应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,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。

3.1.3.3

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,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,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,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。

3.1.3.4

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做到:

a) 治理方案;

b) 治理措施;

c) 治理资金;

d) 治理时限;

e) 治理责任人。

3.1.3.5

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,公布举报电话、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,受理有关事故隐患的举报;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,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。

3.1.3.6

单位应每月统计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,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。

隐患分类

一般事故隐患: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,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。

重大事故隐患: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,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,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,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。

排查要求

日常排查:岗位员工每日进行,重点检查作业环境、设备设施、操作行为等。

专项排查:针对特定风险或季节性特点进行的专门排查。

综合排查:定期组织的全面系统排查,覆盖所有区域和环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