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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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
第2部分:安全生产通用要求
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
DB11/T 1322.2—2017
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—
Part 2: General requirements of work safety
3.1.3 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
3.1.3.1
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,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:
a) 隐患排查的范围、方法和要求;
b) 隐患治理的程序、方法和要求;
c) 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、统计分析和报告;
d) 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。
3.1.3.2
单位应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,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。
3.1.3.3
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,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,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,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。
3.1.3.4
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做到:
a) 治理方案;
b) 治理措施;
c) 治理资金;
d) 治理时限;
e) 治理责任人。
3.1.3.5
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,公布举报电话、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,受理有关事故隐患的举报;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,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。
3.1.3.6
单位应每月统计分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,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。
隐患分类
一般事故隐患: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,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。
重大事故隐患: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,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,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,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。
排查要求
日常排查:岗位员工每日进行,重点检查作业环境、设备设施、操作行为等。
专项排查:针对特定风险或季节性特点进行的专门排查。
综合排查:定期组织的全面系统排查,覆盖所有区域和环节。